迪士尼状告汽车人总动员 索赔共计400万
《赛车总动员》与《汽车人总动员》海报对比引发著作权争议
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就迪士尼企业公司、皮克斯诉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、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、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一案进行公开审理。这起案件涉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,引发了广泛关注。
原告方拥有《赛车总动员》及《赛车总动员2》系列电影的著作权,以及其中动画形象的版权。而被告方制作的电影《汽车人总动员》在公映后,被指海报和动画形象涉嫌抄袭原告方的作品。
原告代理人表示,《汽车人总动员》中的动画形象K1和K2,与原告电影中的“闪电麦坤”和“法兰斯高”形象雷同。被告不仅制作了与原告相似的展板和海报,还在其运营的PPLIVE网站上传播了相关海报、预告片和电影。《汽车人总动员》的命名与原告电影名称相似,故意在宣传中突出“汽车”和“总动员”字样,导致一般观众难以识别,产生混淆和误认。
被告代理人则辩称,《汽车人总动员》中的K1和K2动画形象是独立创作的,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。被告指出,K1、K2车辆形象的设计是基于现有车型独立完成的,与原告的动画形象并不构成实质相似。关于原告主张的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也不成立,因为原告的电影名称属于描述性名称,本身显著性不强。被告一直强调《汽车人总动员》是国产电影,相关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。被告还表示,该电影的票房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,实际上是亏损的。
目前,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最终判决,将择日宣判。这起案件不仅关乎著作权的问题,也涉及到文化创意产业中如何保护原创、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重要议题。这不仅仅是一场法律诉讼,更是对创意和原创精神的尊重与捍卫。让我们拭目以待法院的最终判决,为创意产业的正直发展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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